一、申请筹设: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退休证、学历证、个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选址报告,主要包括拟筹建园的场地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发出《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受理书》。
2.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须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
(一)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设批准书;
3.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计生证、学历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委托书);
5.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务人员及厨房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计生证、上岗证、学历证、健康证);
6.幼儿园的房产证或租赁关系协议书;
7.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8.医疗机构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堂卫生许可证;
9.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质检证;
10.消防验收合格证(为必达条件,一票否决)。
(二)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收到(一)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委托香洲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教育局根据评议委员会的结论报告,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2.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项的(一)中第2、3、4、5条所列材料和第二项(一)中除第1、2条外的所有材料。
3.经批准的幼儿园须到区民政局、市技术监督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