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和存储的合同。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灭失、易篡改性,《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做出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综合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综合上述条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提供的签署、传输、存储、认证等一系列服务,可以保障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有效证据,即证据具备公信力,能被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