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档案丢失怎么办

2022-04-02 综合 194阅读

社保方案丢失了,但社保档案材料一般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档案馆都有存档的材料。

首先,继续查找方案资料。国家对档案保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档案是不会丢失的,即使是丢失也只是“失踪”,一般不会“死亡”,只要不宣布“死亡”,就不应该放弃查找。

第二,就当前之需,先补办一个临时档案。职工档案,主要内容是参加工作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这些问题大多都是通过有关途径可以证实的,因此,在预知范围内,应该也必须为职工先补办一个档案。

扩展资料:

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对社保档案管理规定的介绍。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如下几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2)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3)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4)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5)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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