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李伟民律师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读者提问: 我与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某将其一套在银行按揭抵押的房屋以75万元卖给我。因签订合同时尚有20万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合同中约定由宋某清偿2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后再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银行知道买卖合同的情况后,说他们不同意转让,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我很担心,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非经抵押权人同意,用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或者受让抵押物的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以外,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转让行为的禁止,即登记抵押的房产不得实际转让、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不是对当事人签订上述登记抵押房产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就你提出的问题而言,上述法律不是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有关意见,你和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并非无效。至于纠纷的处理,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尽管合同有效,但在解除抵押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实际变更过户到你名下的,因此若你不想再买这房子,你已付了房款但宋某未清偿银行贷款解除抵押,你可以以抵押权未消除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宋某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你想买这房子,则可要求宋某尽快清偿银行债务消灭抵押权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两种方式,你可先与宋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编辑: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