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为了统治的便利,宋初将全国分为10道,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宋代地方官制不同于前代的主要有:府和州设通判,监督地方官吏,充当皇帝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府州官吏的一切行动。地方官由文人充任,主要是为了防范武将专掌军权、独霸一方、反叛朝廷。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宋太宗初年,宋、辽冲突频繁,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此外,北宋统治者规定,地方官任期为3年,3年任期满即走(“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任满3年就得离开任地,而且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真正熟悉地方情况。
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地方行政体制可以以宋代为界,划分为前后两大阶段。宋以前是以州(郡)、县两级区划为主,辅以州(郡)以上的监察区,而监察区往往在社会动荡中走向地方分权,形成如中唐之后实际上的三级行政区划。元代以后,行省的设立成为地方行政制度上真正的一级,最终确立了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两宋时期的路制正是这个过渡时期的关键所在。
为了统治的便利,北宋初年将全国分为10道,宋太宗时,又改为15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元丰改制时设置23路,加上宋徽宗崇宁年间设置的京畿路,共24路。路之下有府、州,又有军、监。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