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总则》规定如下:
1、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扩展资料
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