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中的“平等”可以作如下解读: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