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退休政策与正常人一样,国家没有另外规定。
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内退与正常退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
1、政策依据不同
内退主要是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其规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内退;
退休主要是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其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才能够退休。
2、待遇标准不同
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而办理退休后领取的是基本养老金,其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发放主体不同
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而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4、救济途径不同
因内退发生的纠纷为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休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扩展资料:
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