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8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1、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4、申报缴费期限
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
5、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保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扩展资料
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保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