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加强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和管理科学的协调功能,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国内外社会各界广泛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
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爱公共关系事业,履行会员应尽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 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驻会专职)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协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方向性工作;
(二)研究向理事会报告协会人事、机构变动情况的意见;
(三)审核协会举办活动的合法、规范、健康发展情况;
(四)研究协会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的相关工作等。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
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
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有偿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4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