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州)县、道路、行省四个时期。
分封制始于夏,继行于商,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周初将王室子弟、功臣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地方行政区划为国、都、邑三级。国是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国,都是周天子或诸侯分封给卿大夫的采地,邑是居民点。
郡县制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秦统一六国后废分封,将郡县制推行于全国。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临地方之官。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村落)。里之长为里正,十里为一亭,亭置亭长,十亭为一乡。
汉初部分恢复分封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39个郡分封给诸侯王,在诸侯王封国内实行国辖郡、郡辖县三级制。中央直辖的仅15个郡,实行郡县制。后由于地方势力过大,爆发“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颁布“推恩令”。从此,诸侯王无力对抗中央,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汉武帝为了更好地管理众多郡,设置13部刺史,将各郡分置于各部监察之下。东汉为镇压黄巾起义,不得不加重地方权力,改“部”为“州”,改刺史为州牧,全面掌管一州的行政、军事、民事大权,开启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时代。由于战争频繁,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州郡长官多由武官兼任,地方官员身兼军政两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限制地方势力的膨胀,防止“内轻外重”,不断分州析郡,至南北朝已有220州、999郡。秦朝设立郡县制作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后的2000多年里,县级组织相对稳定,县以上地方政权变化多多,先后经历了郡县制(秦汉),州制(魏晋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长官的称谓更是复杂多变,本人粗加整理,便于备查。
一、秦朝(郡县制)
秦统一后,除京师以外,将全国分为36郡,即:陇西、北地、上郡、汉中、蜀郡、巴郡、邯郸、巨鹿、太原、上党、雁门、代郡、云中、河东、东郡、砀郡、三川、颍川、南郡、黔中、南阳、长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东海、会稽、齐郡、琅邪、广阳、渔阳、上谷、右北平、辽西、辽东;后又增设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师长官称内史。
郡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各郡设守、尉、监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务;郡尉(都尉)主管军事;郡监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
县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主官是县令或县长(“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为长”),县令以下设有县尉、县丞。县下有乡、里。
二、汉朝(郡县制)
(一)地方政权主体——郡县制。
汉初各郡主官称郡守,后改为太守,负责户口、耕地、财政、治安、学校、风俗等;太守以下设都尉,负责军事。
西汉时有县1587,东汉有县1180。县主官称县令,下设丞、尉。县以下有乡、亭、里。
(二)诸侯国
西汉分封诸侯国,形成郡国并行体制。诸侯国君称“王”,设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职,可管辖郡县。
(三)州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设置13州,即冀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并州(治所现太原)、益州(四川)、凉州(治所现武威)、青州(治所临淄)、交趾州(汉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内蒙古杭锦旗北),州设刺史;京都都地区设司隶州(治所洛阳)。
东汉时废朔方归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刺史改为州牧。东汉中平五年(188年),“州”开始成为一级行政区实体。东汉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据一方的诸侯。
三、三国时期(州制)
地方行政区分州、郡、县三级(至隋朝相同)。州为最高的行政区划单位。三国时共有州17(其中荆、扬各有二州),郡167,县1206。
曹魏置有司隶、豫、兖、青、徐、雍、凉、冀、并、幽、荆(汉荆州北部)、扬(汉扬州北部)12州,领郡101、县731。
孙吴占有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荆、扬、交、广4州,领郡44、县337。
蜀汉占有今四川和陕西汉中盆地,仅置益州一州,领郡22、县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