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是指下行文,且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常用于“通知”“意见”“办法”等文种的发文代字;如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就用“中发〔20**〕1号”作为发文字号。““字”在国家机关公文发文代字中一般不用。主要常见于原来法院判决书。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协助函,可以不分系统、级别、地区、性质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机关之间需要彼此联系工作、沟通情况时,可以使用函这个文种。办指办公系列。
函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