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2021-11-04 财经 1567阅读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四条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七条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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