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现实中业主最为普遍的服务不达标的抗辩意见,《审理意见》进一步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现实中,不少业主因房屋质量、小区绿化环境、安保等迁怒物业公司,并拒交物业费。依据权责利相对等原则,物业公司只要做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其就算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房屋墙壁渗水问题应具体分析。如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保质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系相邻业主原因所致,应当通过相邻纠纷的处理途径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是,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楼梯间、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