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说吧我个人认为:
1.当初选择资金监管,是因为原业主所欠贷款首付款不足以还,而原业主又无自有资金还贷,目前银行又不提供转按揭的业务,按二手房买卖流程只有原业主贷款结清才能过户您的贷款银行才会放款给原业主,所以只有资金监管的前提下,您的贷款才可以事先放款给原业主所在银行先结清他的贷款,再过户,也就避免了转按揭的费用更何况目前也做不出转按揭了。这也就是了银行放款影响交易日期,否则银行放款是不会影响过户日期的,对吧?
2.因交易时间拖延所造成的这3500元未决时间只要有中介方承担责任,中介方是无权对原业主作出承诺的,无论这钱怎么付都要买卖双方协商,中介方擅做决定是错误的.
3.物业管理费在买卖合同上有明确规定,这笔费用是上手费用,怎么可能让下家来承担,这不合理不合法。
4.你们做低了合同价,一定对差价部分产生的风险有所约定,可能是《装修及固定设施补偿协议》,闹到法院谁也不会提做低的,卖家所承担的风险比你大,无论他是否是到手价,法律上营业税,个税是应该他交,你就一个契税,他敢闹大??!
如果我是中介公司,处理方法如下:
1.3500元由我们中介公司承担,因为是中介业务员的工作失误引起的,从买卖佣金中拿出3500元就当买个教训。
2.对原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必须承担物业管理费,无论用什么资金去交,拿到法庭上对谁都不好,他的损失更大。
既然是可以资金监管的中介公司,结算牌照上海只有6家吧,必然是大公司,涉嫌做底合同价的操作中介公司是要吃大亏的,让他们法务部老大出面来解决,其实中介公司的出发点也是好的,原业主素质很差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