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内容有: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学理基础:①自我决定,自我拘束。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愿意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②维持合同当事人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的平衡。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合同法》第3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