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国税代开发票如何作废

2020-06-03 财经 94阅读
代开发票后,当事人发现发票填开错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及时交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的全部联次收回,作废该发票的电子信息,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申请开具发票。对跨月退回发票联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负数发票。
(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将《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主管国税机关,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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