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当月的我要怎么作废

2020-09-15 财经 138阅读
小规模企业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了退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红字开具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月末24点);
b、销售方未抄税;
c、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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