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后劳动关系问题

2020-05-04 社会 37阅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参加到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之中来。这种变动之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会产生组织结构的调整,或者产品和服务行业的重新整合。相应地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也就势在必行,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这在被收购、合并的企业尤为明显。
这种工作岗位的变更,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造成的,对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合法,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既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及法律后果,《劳动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最近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是由于企业被收购后调整组织管理结构而引发的变更劳动岗位的争议。由于这起纠纷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在此提出一些疑问和看法,以期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1、《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1996年5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5、《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6、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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