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国家各部门对其定义不尽相同:
1、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扩展资料:
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3、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
4、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6、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7、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8、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