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

2020-06-08 时事 98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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