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二)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二)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