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对涉外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

2020-06-22 社会 163阅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简评】
本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协议。
2.没有协议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没有协议选择,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6条也是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对于法条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于《民法通则》第146条。因此,对于《民法通则》第146条的两款规定:第1款的规定废止;第2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规定,仍应适用。
《民通意见》第187条是对“侵权行为地”的界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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