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制定警备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分配驻军警备执勤任务,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的检查纠察;
(四)组织实施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
(五)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违章和交通事故;
(六)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军车、军办企业或者冒充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的行为;
(七)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八)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
(九)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十)领导、管理警备分队和收容所,根据警备执勤任务的需要,决定执勤人员携带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规定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