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不用罚款的工厂奖惩制度

2020-10-28 社会 87阅读
这里有个范文,贵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参考修改一下。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9、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 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厂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 旷工一天的; (2) 谎报虚报考勤的; (3)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 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 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 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 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 占用、挪用本厂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 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 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 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 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 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 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 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 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 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 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 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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