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给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最晚于2008年2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再多支付你11个月的工资 ,但很遗憾已经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无法支持你了。。。 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1月1日起,你与公司实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现在公司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月平均工资*9个月(2002年到2010年)*2 06年前的社会保险,可以在仲裁时要求公司补缴 银行卡可以证明。。去银行卡所在银行拉张工资发放的清单,从2002年2月起至今的,然后让银行盖个章,即可证明你于2002年工作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