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争议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使撤销裁决的程序暂时中断停止的情况,叫撤销裁决程序的中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六种情况下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这六种情形中,有的是属于仲裁机构没有依据而受理案件,有的是属于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有的是属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裁决可能发生错误,有的是属于仲裁员品质问题造成裁决有失公正。在这些情形中,有的可以通过仲裁庭的重新仲裁来纠正错误的裁决。法院可以在下面几种情况下中止撤销裁决程序:
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以上三种情形之所以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是因为仲裁庭的裁决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只是由于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某些不当行为如提供伪证致使仲裁庭认定发生偏离,从而使裁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在影响裁决公正的因素查明后,仲裁庭可以重新仲裁,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