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原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解释:此款规定了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