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