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待税局审核通过后,再重新开具。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已经认证或者未认证但未超过认证期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以前认证期是180天。今年月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变为360天。
扩展资料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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