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
(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
(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