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居民有三套房者,不能在苏州再买房了。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需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二套房上调至5成。
“认房又认贷”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只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百分之30调整为百分之50。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还未还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
三、公积金二次使用。
贷款额度降低,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还是不变的。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到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百分之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百分之50。
职工家庭的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贷款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扩展资料:
人民网:遇上限购令 无法买新房
今年5月,家住通州的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卖给张先生,事后又反悔称不想卖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不愿出售房屋的原因,王女士和张先生各执一词。
张先生诉称,今年5月16日,他与王女士通过链家地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女士将其位于通州区梨园西里的一套面积为62.64平方米的房屋卖与他,房价为146万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定支付给王女士5万元的定金,双方也在建委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后来王女士见房价上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我8月问她要银行账户,准备把46万首付打过去,但她不提供。”张先生请求法院判处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于11月30日前完成交房,并赔偿违约金。
“不是因为涨价而反悔,是因为限购政策一出,我们没有资格再在通州买房了。”王女士在庭上称,今年8月通州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因为她和丈夫都是外地人,社保也不是在通州交的,如果卖掉唯一这套房屋,他们将失去在通州买房的资格,4岁的孩子也无法在通州读小学。
王女士称,限购令一出,她就立即通知链家地产中止履行合同,但没想到链家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完成了网签。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因政策调整,她提出反诉,将张先生与链家地产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庭前,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这个小区60多平方米的房子已经涨到180多万了,张先生说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隐形损失是巨大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女士极力否认后悔卖房是因为房价上涨。她说:“对于涨价我们都有心理准备,主要担心的是孩子无法入学。”
庭审的最后,双方虽都同意调解,但由于争议过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限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