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的公共性,即政府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作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手段之一从来不会公然宣布自己丧失公共目的而沦为私人机构,政府必须保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手段以惩治违规者,提供社会福利以及保护国民财产等等。
政府的公共性意味着政府将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 ,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在现代政治理念中
,政府公共性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以“人民主权”为核心价值理念的近代民主理论最终完成了政府的公共性问题的逻辑论证 ,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
,政府公共性的缺失却是长期和普遍的现象。公共精神的确立、权力规制的实现、公共领域的培育是克服权力异化 ,实现政府公共性的基本途径。
现代政治理念认为,政府公共性只有在民主与法治之下才可能得以实现。民主是公民意志得以体现的途径,法治是政府官员私利得以遏制的屏障。政府的公共性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此必须要到时代的政治学中去寻找答案,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去寻找公共性实现的途径,到成熟的公共领域去寻找有效而有力的批判力量。我们认为,现代政治理念为政府的公共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答案,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等现代政治理念的支撑,政府的公共性往往会流于形式。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共精神、道德力量在实现政府公共性问题上的意义。如前所述,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共行政的伦理价值、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三个层面,我们试从这三个方面提出实现政府公共性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