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问题:如何理解政府权力的公共性?
现代权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基础得之于权力的公共性。 权力公共性的涵义有四: 其一,在非社会领域,自然或生态体系的秩序、有效、合理及自然要素的固有价值可能会遭受人为力量的破坏、毁损,为此,必须要有一种公共性的权力去抑制这样的行为,以维护自然体系的秩序和固有价值。于是,权力便有了合法性。 其二,在社会领域,公共物品越来越具有比私人物品之于社会、社群、人类更大的价值,可是,“公共物品悲剧”法则又特别地使公共物品易于受损、受害,为此,亦必得要有一种公共权力去维护公共物品的完整性、有效性、公共性。因之,权力便有了相应地合法性。 其三,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利益和物品必得要私人化,即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私人物品。而在这样地转变过程中,传统惯用的先占、继承、劳务报酬等方式不足表现这种转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合理性,它必得经由制度的创制和程序的正义、合法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现代权力的合法性亦在于它对制度文明和程序正义的原创性。 其四,在私人领域,私有或个性化可能意味着侵权、伤害的不可避免性。在善意或后果轻微的情形下,这样的伤害通常不会引发救济问题,然恶意或后果严重的伤害终会破坏社会秩序,故必然会引出救济的需求。在所有的权力现象中,公共权力恰是这样一种足以救济权力损害的力量。其合法性来自每个人对它的救济的期待。 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要载体。权力的公共性即要求政府角色的公共性转化。这是当下政府体制改革的本质所在。即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它对公共事务的介入程度和操作的正当。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