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一个内设机构叫做检察技术部门,基层院一般叫检察技术科,市级院和省级院一般叫检察技术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事业单位,叫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主管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一般一讲,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
但这只是提在一般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手段取证或者固定证据,不是指监听电话等技术侦查手段。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监听电话等技术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有权批推,但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而不是自己执行,这个有关机关,一般指的是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