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资

2022-03-24 财经 659阅读
一、看人
1、按《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看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前,首先应区分税收法规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定义。
财税[2009]9号文中则明确“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可按所销售物品取得时的状态区分。在纳税人取得该物品时即为已使用过的物品,在销售时做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处理,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该物品时为未使用过的物品,投入使用后再销售时,即销售“旧货”,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算法
(一)一般纳税人
1、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需注意的是,依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以及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如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时,不管其所销售货物是否为旧货,均应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其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实行增值税转型前购入或自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购入或自制,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适用税率”的确认,笔者认为可依纳税人抵扣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的适用税率来确认,即17%、4%或3%。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能涉及的适用税率,有17%、13%、6%(适用6%税率的物品,详见财税[2009]9号文)、4%(从免税商店购入的免税商品)及3%。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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