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私人诊所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2021-09-14 社会 268阅读
  1.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2.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4.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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