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范设立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个人诊所有如下条件: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设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4、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你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卫生局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