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直接发给委托律师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后,应该向裁决书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分别送达,但如果当事人是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的(包括代为参与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授权),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将应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决书向代理律师送达,由代理律师转交给当事人。
所以,如果当事人是对律师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将裁决书直接向代理律师送达,但并不是一定是向代理律师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