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一、形式上的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内容上的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非常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