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合法行政原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正当行政”。依法行政又分为“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二)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法律优越
法律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应服从于法律位阶高的要求,以法律作为立法根据;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或抵触。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包括宪法意义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第一、宪法意义上的保留(立法保留)。
绝对保留,凡是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立法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相对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但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没有法的授权,行政主体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动。
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的授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便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行政正当。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实质正义或正当性。分为实体上的行政正当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第一、实体上的行政正当。
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在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行为的要求,又包含三个具体要求:一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适当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二则行政活动应当有必要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三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相称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应与该活动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对称。
信赖保护。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行程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资讯公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将行政职权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行政参与。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行政权的运作过程。包括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
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一方权益的行政活动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