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五)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