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不动产时发现购房发票已丢失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2022-08-04 财经 46阅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之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于2016年9月销售201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55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办公楼购置原价5500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办公楼和A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公司在办公楼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6550-5500)÷(1+5%)ⅹ5%=50万元
A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6550-5500)÷(1+5%)ⅹ5%-50=0万元。
例2: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于2017年12月销售2016年6月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550万元,购置原价5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办公楼和B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计算B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B公司在办公楼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6550-5500)÷(1+5%)ⅹ5%=50万元
B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6550÷(1+11%)ⅹ11%-5500÷(1+11%)ⅹ11%-50=54.05万元。
二、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文件之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计算公式: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例3: 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于2016年9月销售201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55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办公楼购置原价5500万元,购房发票已丢失,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契税计税金额为5500元,办公楼和C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计算C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C公司在办公楼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6550-5500)÷(1+5%)ⅹ5%=50万元
C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6550-5500)÷(1+5%)ⅹ5%-50=0万元。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例4: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于2017年12月销售2016年6月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550万元,购置原价5500万元,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丢失,也未认证,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契税计税金额为5238.10元,办公楼和D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计算D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D公司在办公楼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6550÷(1+5%)-5238.10]ⅹ5%=50万元
D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6550÷(1+11%)ⅹ11%-50=599.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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