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本报讯 (记者 文晶 实习生 严洁)江津石工刘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受伤了,他所在的公司以“谁出错、谁负责”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所幸,江津区人社局近日以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支持了刘某的认定申请。
刘某是江津区某建筑公司石工。今年5月的一天,他在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帮室内架子工传递材料,不慎将靠立在墙上的钢管碰倒,以致右手被砸伤。
随后,刘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公司提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好了各项安全措施,刘某是在为他人传递材料时,因自身操作不当而受伤,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刘某受伤担责,故拒不支付赔偿。
双方协商不下,最后刘某找到了江津区人社局。该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本案中,受伤职工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刘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蓄意为之。因此,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等。
该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有3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工伤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