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3、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4、第十四条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6、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无需提供担保。
7、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9、第二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11、第四十八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12、第五十五条 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免缴诉讼费。
13、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