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UCP600的第30条,就本问题,b款解释得比较清楚”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另外可以扩展一下相关的知识(a款和c款)。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about")或“大约”("approximately")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 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 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