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脱党党员能否恢复党籍?

2020-10-21 社会 144阅读

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1)自行脱党和不够党员条件被劝退出党,又重新要求入党的,必须了解清楚自行脱党和被劝退出党的情况与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和党组织的严格审查,证明其确实认识以前的错误,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根据《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

对非个人主观原因失联,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本人态度端正,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调查核实、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重新纳入党组织管理,不予进行组织处理。

对已取得联系并重新纳入党组织管理的失联党员,按照组织关系保留在现党组织的时间和党费缴纳基数进行追缴。

(2)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重新入党。

(3)重新入党,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很强,应从严掌握。要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同原处理单位党组织协商,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委讨论通过,如果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扩展资料:

对经查找仍未取得联系党员处理处置办法。

1、 对失联时间未超过2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暂保留在原党支部,由所在党支部持续开展找寻工作,不再进行组织关系转接,并作停止党籍处理。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2. 对失联2-10年的党员,由区委组织部另行造册管理,其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统一保管,不再进行组织关系转接,并作停止党籍处理。

3. 对失联时间超过10年的党员,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4. 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参考资料来源:  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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