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些地方制定的管理规定,需要回收。具体执行上各地规定并不统一,具体需咨询经办人员。
例如四川《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五章 死亡注销
第三十六条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注销。
办理死亡注销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扩展资料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死亡注销责任〕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以凭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民警的调查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三十九条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条 〔法院宣告失踪登记〕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自贡市公安局-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死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