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同时,给业主赠送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给业主的物业费,业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