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实际身份年龄不符怎么办

2022-03-23 时事 276阅读
两者年龄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自2006年10月15日后,档案年龄不再更改)。  法律依据(节录部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现在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同志是建国以后出生的,具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记载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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